《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