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作業的人員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第十六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年度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匯總,並將匯總材料和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2、職業病鑒定:
第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與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和診斷結論;
(3)雇主和工人提供的所有診斷數據;
(四)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
(五)現場調查記錄和分析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