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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坑裏的人買土填坑還田復耕,哪個國家法律管?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

土地整治在20世紀50年代末被稱為“土地開墾”。當時,為了克服自然災害造成的吃糧困難,礦山工人自發在排土場和尾礦庫種植蔬菜和糧食。

在“以糧為綱”的時代,土地復墾的概念壹般是指將廢棄的土地開墾成農田種植農作物。隨著時代的發展,土地整治的內涵在不斷擴展,即土地整治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種植農作物,還包括植樹、進行水產養殖或作為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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