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生命的自然規律,沒有人是例外。承租人租賃出租人的房屋,無論是經營還是居住,包括在房屋內從事各種合法活動。
承租人可能會在房子裏經歷生老病死。法律認可並尊重這些人的身體變化,不認為生老病死會對他人造成損失。即使造成損失,也是命運,非人力所能。
從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壹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賃物,並按其用途使用租賃物。壹般認為,疾病和死亡不會給出租人的租賃物帶來損害,所以承租人不必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