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系統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列入應施檢疫名錄的植物、植物產品,在運出疫情發生地縣級行政區域前,必須經過檢疫;2、所有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3、包裝材料和車輛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調運植物、植物產品的,應當實施檢疫: (壹)列入檢疫植物、植物產品名錄的,在運出疫情發生地縣級行政區域前,必須實施檢疫;(二)所有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名錄,也不論運往何處,均為所有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