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要求,下列情形的植物、植物產品應當實施檢疫: (壹)列入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錄的,在運出疫情發生地的縣級行政區域前,必須實施檢疫;(二)所有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無論是否列入檢疫植物和植物產品名錄,從何處調運,都必須在調運前實施檢疫。第十壹條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和母樹林基地。試驗和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受植物檢疫。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產地實施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