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品種權在其保護期屆滿前終止:
(壹)品種權人書面放棄品種權的;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三)品種權人未按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試驗所需的授權品種育種材料的;
(4)經檢驗,授權品種不再符合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品種權的終止,由審批機關予以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