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定監護人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可以由未成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親友監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工作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在親屬中指定有監護能力的人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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