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發現犯罪現場,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辨認,並取得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在於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但這是壹個可能的程序,而不是刑事訴訟中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