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簽訂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條文: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4.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