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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詢問筆錄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調查除當事人以外的與案件有關的人員而作出的書面問答記錄。它是證據種類中書證的範疇,而不是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當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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