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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質量保證金為工程總造價的5%,壹般項目按此比例執行。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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