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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質押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質押合同訂立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質押財產享有質權。根據《民法典》,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押也就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質權自出質登記完成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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