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拿出實質性的證據,就看誰質疑妳了。如果警察質問妳,妳應該用證據證明自己。如果妳是普通人,妳應該要求他出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4條第1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