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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治安調解的適用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治安調解的範圍主要包括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輕微治安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法律客觀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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