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第三條
對於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情節輕微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調解。
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單位之間,因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而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