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使用。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