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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民法)

首先,本案屬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

其次,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理由:2001年6月5日受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2002年5月,李主動送來1000元醫療費,視為對剩余債務的承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從即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2003年2月,他要求李支付醫療費,再次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再次重新計算。

2003年6月5438+00,距離上次重新計算時效僅8個月,未超過1年的時限。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提起民事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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