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是否違法以及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申辯,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