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