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僅憑嫌疑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同時,凡舉報他人違法違規或犯罪的,應提供相關證據,或有違法違規事實,否則不能舉報。同時也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萊陽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