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中提到的轉包,其實就是中標後的轉包。《政府采購法》中提到的分包,在采購文件中有明確說明,標題中的分包是給其他供應商的,這些供應商並不是敲定的供應商。談判文件或過程中未明確說明的其他供應商不得視為敲定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