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中標通知書壹經發出,無論是招標人還是中標人都不能隨意更改通知書內容。
2.合同關系的確立: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標誌著投標過程中對投標報價的承諾,從而確立了雙方的合同關系。這意味著,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