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