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65438+2月反傾銷調查第壹案。
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21日,商務部公布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案終裁,認定原產於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對中國大陸相關產業造成了損害。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商應按終裁確定的傾銷幅度(9.6%至66.4%)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甲乙酮反傾銷案於2006年11月22日立案。經初步調查,商務部於2007年8月8日發布初裁公告,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