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擴展數據
199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年10月6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依照刑法第×條的規定”、“比照刑法第×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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