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孩子;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至少30歲。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由夫妻雙方決定。其次,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子女的,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六條第1項的限制。再收養人收養的子女數壹般只能收養壹個子女;但是,孤殘兒童或者棄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可以不受無子女和收養限制。
被收養人的條件:
必須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撫養有特殊困難的棄嬰和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