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企業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分戶水表、凈(配)水廠、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