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六十七條。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拘留、逮捕決定後,應當在48小時內向省級公安機關報告,並通知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報告公安部,並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