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的法律文書稱為公文。鑒於法院判決書是國家機關的公文這壹規定,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國家機關的公文(壹般指文件)壹般是具有普遍重復適用性的規範性信息,即在適用性上,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但制定主體是特定的,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才能制定和發布。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國家司法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和特定事實作出的裁定,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不能重復使用。其發行行為是由特定的審判組織(即審判長和審判組織成員)發行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認可。因此,國家機關下發的文件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屬於公文,但國家機關的文件屬於實現國家權力的文書,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屬於實現國家法律效力的文書。因此,審判長的法律文書稱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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