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國家制定法的重要補充是“例”。例是指從大量案例中提取相同或典型的合理判斷標準,作為今後解決類似案件的依據。案件最早可以追溯到漢代的《春秋判案》,即以《春秋》等儒家經典中所體現的道德原則和規範作為判案的主要依據,在司法實踐中註重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以此來弘揚儒家“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思想。在法律儒學化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平行法規和補充法規的立法體系。無法可依時,或雖有法可依,但法律規定不適用時,舉實例彌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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