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是違法的。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雙方協商任命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僅由中方任命是非法的。
3.這是違法的。法律規定,合資期間,合資資本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4.合法。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可以由中方委派,由董事會任命。
5.這是違法的。合資企業為股份制企業,雙方的投資和合資條件均已折股,不存在壹方向另壹方支付任何費用的問題。
6.這是違法的。因履行合營企業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根據中國法律予以拒絕,不能使用外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