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兒童節(6月1日),14歲以下兒童放假1天。
根據這壹規定,14歲以下的任何人都可以慶祝兒童節。
2.《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1984 3月31日,嬰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界定為壹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壹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
除了上述兩條相關規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第三條還規定,14周歲以上的青年可以放假半天慶祝五四青年節,所以14周歲以上的屬於“青年”,14周歲以下的屬於“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