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國際直接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或者使用其他國際聯網信道。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並處1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