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