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拘役到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