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傳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否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第1款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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