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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第231條的解釋,本案中法律會支持我嗎?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請求出租人返還租金、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不是無條件解除,承租人需要證明租賃物毀損的事實,以及因租賃物毀損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事實。如果承租人完成舉證責任,勝訴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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