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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非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獨立擔保的有效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當事人出具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關於排除保函從屬關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根據“無效法律行為轉化”原則,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認定其為從屬擔保。

此時主合同有效的,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主合同無效,所謂的獨立擔保也會無效,擔保人沒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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