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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期限和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預定期間是指某項民事權利依法存在的期間。受遺贈人在應當知道後兩個月內未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視為放棄遺贈,這兩個月的期間稱為預定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消滅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第壹百二十四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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