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五條。除依照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措施清單的個人和組織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和組織采取反措施: (壹)列入反措施清單的個人的配偶、直系親屬;(二)被列入反措施清單的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3)反措施清單所列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4)被列入反措施清單的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參與設立和運作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