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