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有關精神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推遲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疾病。
所以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發病期間不能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