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如果需要私人申請證書或許可證,國家機關必須為人民提供便利。如果材料不足,就要說出缺了什麽,壹次性補上。但是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比如去壹次,少講這個,然後補上,少講那個。這個沒有處罰方法。
至於刑法,絕對沒有。因為刑法的模式要求它必須有懲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