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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法律分析:就其性質而言,倉儲合同仍然是保管合同的壹種,是壹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區別於壹般倉儲合同的壹個重要標誌是倉儲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即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壹方必須是倉庫經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93條。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據寄存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寄存物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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