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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由心證的理解
所有訴訟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的大小,都不是法律事先規定的,而是由法官和陪審官根據自己內心的確信自由判斷的。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證據評價。如果對證據的評價達到了定罪的程度,就叫“定罪”。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由心證也被稱為“內心確信”。法官只是根據自己的證據來判斷案件的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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