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將於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生效。
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年8月36日第二次修正)。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