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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汙染海洋條例》

第二十壹條載運易燃、易爆、腐蝕性、毒性和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應懸掛規定的信號,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交通部《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條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防止發生事故造成危險貨物散落、溢漏和汙染海域。

第二十二條港口裝運散裝有毒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船舶在港口裝卸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貨物時,船舶和作業單位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貨物落水。發生事故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打撈清除,並立即向港務監督報告,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采取措施防止嚴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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