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正案》,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內不得進行挖掘、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動;因工程建設確有必要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情況及時通知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不再依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