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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法律修訂

經2003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NPC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修正案》,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內不得進行挖掘、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動;因工程建設確有必要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情況及時通知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不再依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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