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轉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合法分包有四個條件:1。有些承包工程可以分包,但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