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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得轉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轉包有害。壹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低價轉包給他人,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層層轉包、層層剝皮”的現象。最後,項目建設的實際成本大大降低,導致嚴重的偷工減料;壹些建設項目被轉包,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手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轉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合法分包有四個條件:1。有些承包工程可以分包,但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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